我们楹庭律所目前在做的案件中,很多企业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开发商获得的土地好多都是在零几年获得,当时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获得土地,一般商业住宅居多。获得土地之后,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是有关部门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土地。原因很多,主要的是因为原土地上的拆迁没有完成,这类的案件特别多,路永强律师认为有必要把这种情况作为课题讲一下,分析此类企业应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下面通过案例先来了解下。
案例一
安徽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了500亩土地,其中一宗土地上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有80亩土地一直不能供地。虽然多次催促交地,一直到2015年有关部门突然说要求解除合同,所以企业诉至法院,这个案件是比较典型性的时间跨度大、相关部门违约比较明显的行政协议纠纷案件。
案例二
现实中也有类似的案例,某企业主在处理类似案件中,因为采用《民事诉讼法》处理,导致直接损失20亿。本身是一个行政诉讼的案件,主管部门不得不主动解除。但是,地方有的律师就把案件作为民事诉讼,还申请了仲裁,直接主管部门提出反请求,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可是,解除之后,企业损失了很多东西,也没有主张。据企业主粗略计算了一下,损失在20个亿左右。
如果长达十几年都不能供地,违约是由行政原因引起的,可以请求法院赔偿相关的违约损失。当然也属于行政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千万不要理解错误。
律师分析
因为我们近期接到过很多案例,是地方部门把行政协议当作民事诉讼来处理。有些企业主认为,不都是法院吗?同样是中院审理,为什么放到行政庭对企业比较有利,放到民事庭对企业不合适了呢?因为《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比如说法人与法人,公司与公司,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
《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是管理者,也就是行政机关与被管理者、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在《行政诉讼法》诉讼过程中,赋予双方的权利是不对等的。赋予老百姓更多的权利,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义务,这样才能使诉讼程序公平,这样才能得到相对公平公正的结果。所以本案如果放在民事诉讼中来审理的,本身地位就不平等,赋予相同的权利,谁主张谁举证,有关部门拥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信息不对等,证据比较容易获得,所以这种对行政相对人不公平。
路律师每次提到这样的案件,就感觉律师的作用非常重要,基本的观点还是不要犯错,可以在辩论过程当中一些小的观点容许出错,但是基本的方向还是不要走错,如果一旦错误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这个损失只能企业自身自己去承担。所以这类的案件,大家一定要注意是属于行政协议的纠纷。
类似的案件企业的损失应当由相关部门来承担,损失都包括哪些呢?有直接损失、利息损失,甚至一些经营损失和预期损失。好多企业都是错过了房地产企业的好时机,也就是2010年之后到2015年之间,有的企业撤出去了,损失可能还不止20亿。所以房地产企业遇到类似的情况,要多注意,多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个房地产企业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有类似的问题应当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千万不要走错了路。行政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律师。由律师为大家提供专业的答疑,提供初步的办案方案,结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针对案件从法律上、地方政策上分析,经过律师分析之后,企业主再决定下一步如何去做,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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