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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正式启用,企业经营有哪些规范?赶紧看这里!

来源:巴中人才网 时间:2021-01-20 作者:巴中人才网 浏览量:

万众瞩目的《民法典》随着2021年新年的到来,正式生效启用。《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对我们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范约束和保护。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有哪些呢?

一、哪些法律将退出历史舞台?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

本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备注:在《民法典》最后附则部分列明将会废止的法律中,并没有《劳动合同法》。可见,《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并不会导致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废止,在处理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时继续沿用现行法律规则。

二、《民法典》保护企业利益,更严格规范劳动者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解读: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对此进行规定的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该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对比可以发现,《民法典》颁布之前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则缺乏维权依据。而《民法典》实行后,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对企业来说,可以大大减少企业遭受的损失;对劳动者来说,也督促其在工作中更加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

三、劳动者履职造成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解读: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比可以发现,现行规定下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则缺乏维权依据。而《民法典》实施后,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对劳动者来说,工作中更加要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否则赔偿风险增加。

四、被派遣员工因工侵权,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侵权责任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作了修改,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直接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相比《侵权责任法》,《民法典》赋予了用人单位在承担员工职务侵权的责任后,向在职务侵权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的权利。

五、《民法典》对企业借贷的影响

第一点影响:企业借贷需第三方担保时,要写清楚担保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日常签订合同时,经常存在保证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保合同,《民法典》颁布后企业需要注意了,默认连带保证责任修改为了默认一般保证责任,因此企业在今后签订担保协议时需明确约定保证方式。

第二点影响:保证期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期限认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由此可见,在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企业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切记不要以为约定不明或不进行约定会使保证期间延长,并不是这样的,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明确具体的保证期间,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未约定导致保证期间缩短。

六、 进一步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民法典》中列明了公司及各类企业等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宗教场所)等非营利法人,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特别法人,以及业主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民事主体资格的范围,以上民事主体今后均可以作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对其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数字合同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数字化时代下,电子合同与现代交易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甚至可以说,可靠的电子合同,就是现代商业交易的基础契约保障。而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已与纸质合同别无二致。

商链说: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典》应运而生,正式为人民的生产、生活保驾护航。《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实行了几十年的诸多法律退出历史舞台。企业作为经济的最小细胞载体,需要积极组织共同学习掌握,也要用好法律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利益不受损害。在电子合同的推广应用方面,商链君所在的企业正字努力贡献力量,或许2021年就会进入全面电子合同的应用时代,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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