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费单位: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财综〔2016〕3号)规定,现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安置比例:按照《残疾人保障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二、缴纳“残保金”公式:(上年度在岗职工总人数×1.6%-上年度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三、“残保金”缴纳以每年底为一个征收年度。对去年应缴而未缴的单位,今年合并征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为每年6月30日前。市级各单位在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各县(区)在同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申报,逾期不予审核认定。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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